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時,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完成線上系統申報等相關紀錄後發文至環保局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