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化物問答集

請填報特殊情形進行結餘量結存之修正並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應扣除原空瓶重再進行申報;或於最後一筆運作紀錄申報其他並於備註填寫空瓶重。
運作紀錄申報表之使用用途一欄,為填報「使用」之運作行為者才須填寫,其他非「使用」行為不用選填,系統將於該欄位註明「此欄為免填」。
於申報時填報「殘氣減少」並申報退回之廠商,反之退回之廠商須申報「殘氣增加」。
貯存(寄倉)行為包含同公司不同廠之撥入、撥出;同管編中之不同部門運作行為,應自行彙整後再行申報。
申報係以證件為主,故公司買入及轉入工廠,則公司記錄「買入」數量,轉入工廠時,則記錄「撥入」數量。
同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固態及液態應屬不同濃度區隔,建議記錄時,應以登記之濃度為申報依據。
可於每個月進行初次填表時,自行命名不同物質名稱,系統將根據商品名稱進行結餘量計算,如該名稱不再使用,請使用「其他增加/減少」歸零該商品名之結餘量。
日記錄填寫表單部分依照環境部指示,表單不帶出當天的即時表單,有一天的差異時間。
依法應每日進行記錄,並將紙本紀錄於隔月10日前至系統申報。
取得環保局同意後,由系統公司協助修正。
可去廠商資料維護→上游廠商資料維護、新增、修改 ,方可編輯上下游資料。
需打電話至當地環保局進行申請,由環保局開放權限後進行修改。
  1. 先至EMS→基線資料填報/確認→基本資料表(表C)【YYYY-MMDD已確認】→2.確認步驟一→負責人資料→確認→7.確認送出→資料申報完成送出。
  2. 回到基線資料填報/確認→許可申請、變更/異動→毒化物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進入毒化物系統→變更運作人資料。
  3. 回到申請書清單→展延/補發/換發/變更→點選更正證件與行為類別→勾選並說明欲變更項目
  4. 開始編輯文件。
請至系統變更原核發證件內容。至證件申請畫面清單中,依需變更之證件,點選展延/變更/換發/補發,進行資料變更。
證件整併後,核發之證件將以一證多物質進行核發,如原有10種毒化物,請申請變更,並將第11種毒化物加入進行變更申請;反之欲毒化物不再使用則需移除,保留欲使用之物質即可。
特殊情形如運送損失或災害損失,不需核備外,其它特殊情形,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另同一常態原因,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一次即可。
依毒化物運送管理辦法,管線輸送對象為國外輸出、輸入,故廠內管線輸送不須申請運送表單。
毒化物所有人具有申請運送表單的法定責任,故應由所有人負責申請。
請以證件核發之簽審編號進行報關,其中海關之貨品分類號列之稅則可於系統自行修正,修正位置:登入系統首頁→稅則變更→設定搜尋條件找到欲修正之C.C.C Code欄位進行修正。
進出口事宜請依照海關的貨品分類號列所要求之稅則填寫,並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申請表單,以符合法規規定。
按「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完成運送表單申報,且有變更者應於運送前申報變更。除散裝運送得於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變更運送數量外,「實際運送日期」未與表單申報的「運送日期」相符時,即應於運送前完成申報變更。若所申請的運送表單起運日期,尚未超過原運送表單上填寫之起運日期,則可變更起運日期、數量,未實際起運之表單可於次月10號前自行取消運送。
依目前法令,第 4 類毒化物不需要申報運送表單且不需以追蹤即時系統之車輛運送。
現今運送表單僅需申報「運送日期」及「起運時間」,未要求申報 「迄運(到達)時間」,但為確保毒化物運送安全,請事先作好良善的運輸計畫,勿於運送日翌日始到達迄運地。
在轉檔列印前,需先勾選毒化物再轉檔。
需先至該防災基本資料表,點選第六步-證明文件或資料上傳後,再點選"相關資料",再點選"下載或刪除",先將之前上傳的檔案先刪除,再上傳即可更新完成。
  1. 點選文件路徑的下載或刪除
  2. 表格下方會出現檔案,點選刪除
  3. 於需上傳的檢附資料名稱前,將空格點選打勾
  4. 編輯證號或文號、統一編號後上傳檔案
填寫聯防組織資料→應變聯絡資訊→檔案上傳。
如組織皆未更動,先到聯防系統→聯防資料更新,再分別點選"應變聯絡資訊"與"支援器材清冊"內的「無異動更新」,即完成更新。如有更動,則點選"申請資料更新",待資料無誤後,點選"提出申請",待組長審核通過,即完成更新。
如無跨縣市進行運送,請洽當地機關環保局,由環保局告知欲加入組織之組長,由組長加入管編即可加入完成:跨區域運送者,建議可至媒合平台查詢是否有適宜組織進行加入。
以完成綁定的憑證登入毒化物申報系統,選廠商資料維護,選廠商基本資料維護,在自然人/工商憑證登入設定,輸入電子郵件,按後面的驗證鈕,之後到信箱收信,依信件內容操作即可。
請還可登入系統的同仁至廠商資料維護內,輸入信箱並寄送驗證信。如無人員可登入系統,請準備欲綁定之管制編號及信箱聯繫系統維護公司
因操作失當累計錯誤達3次而造成憑證鎖卡,先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或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的網站並依指示重新設定新的PIN碼。若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至相關單位詢問,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02-412-1166,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0800 080-117。
學術單位及國軍單位毒化物運作廠商,應依學術機構及軍事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規定,進行運作紀錄申報。
「運作人」係指對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進行八大運作行為之法人;運作場所係指對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進行八大運作行為之場所、廠場或設施。申報運作人基本資料,應以公司法人身分申報(需先申請管制編號),運作人地址即公司所在地,可能並無使用或貯存等運作行為;而「運作場所」即為該毒化物所運作之地點,若代為貯存也有可能是其他公司廠場。二者有可能位處不同地址。
依據環境部空、水、廢、毒整合計畫,所有資料應統一,為避免毒化物系統資訊與 EMS 有所出入,故需煩請業者於證件申請展延補 發換發變更時先至 EMS 系統進行基線資料填報確認後再於毒化 物登記申報系統進行操作。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第 11 點規定:「危險物品不得與不相容之危險物品或貨車同車裝運。」毒化物亦為危險物品,其運送應符合上述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時,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 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
  2. 販賣或轉讓他人。
  3. 退運出口。
  4. 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式。

完成線上系統申報等相關紀錄後發文至環保局辦理註銷。

至化學物質管理署的下載專區下載「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申請書」,填具設置申請書連同公文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1. 請至EMS系統的基線資料填報/確認的「基本資料表(表C)」
  2. 確認步驟一的"毒化物聯絡人"修正。
  3. 登入毒化物申報系統→廠商資料維護→廠商基本資料維護 3.修改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信箱,確認後點選「資料確認送出」即完成變更。
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維護公司為環化有限公司,客服電話為: 02-23701999。

關注化學物質問答集

  • 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新增「關注化學物質」類別與管理專章。
  • 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 108年12月20日修正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包括「符合人體健康危害及生態環境危害等相關條件」「短期或長期暴露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生態具危害之虞」「化學物質具廣泛終端消費者,或使用於民生消費品」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生態之虞者」以及「曾發生重大災害,經評估有管制必要者」。
  • 一氧化二氮(笑氣)符合哺乳動物吸入之半數致死濃度(LC50)小於或等於每立方公尺一萬毫克之人體健康危害條件。
  • 長庚發現多起吸食笑氣致脊髓神經退化、嚴重受損案例。
  • 108年3月28日行政院反毒專案會議,蘇院長要求進行源頭流向積極管制。
  • 羅秉成政務委員多次邀集各相關部會研議,由環境部將工業用笑氣納入毒管法之「關注化學物質」管理。醫療用、食品用由食藥署依權責辦理。
  • 經濟部要求源頭輸入與製造應取得同意、申報銷售第一層流向,第二層銷售端之氣體分裝廠、經銷、代理商或下游使用者等,無流向資料。
  • 笑氣列為關注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皆須取得核可文件並製作、申報運作紀錄。
  • 參考美國喬治亞州法令,除使用於特定行業別或環境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同意者之外,均應添加二氧化硫。
  • 與工業局、關務署共同合作篩選可疑輸入廠商,加強邊境查驗。
  • 配合警政單位於臨檢勤務採樣檢測,由環境部及食藥署協助檢驗。
  • 各部會透過不同管制面向,相互勾稽流向,可達成全面掌握各目的用途之笑氣流向。
  • 笑氣現有管理機制如下:
    • 醫療用笑氣由衛福部食藥署依藥事法管制。
    • 食品用笑氣由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納入食品添加物管制。
  • 公告列管笑氣為關注化學物質,提出「4要2禁止」管制措施:
    • 「要核可」「要標示」
      • 毒管法第25條規定,關注化學物質應向取得核可始得運作。第27條規定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應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 改善時間半年,須於110年5月1日前,取得核可文件、完成容器包裝標示。
    • 「要申報」「要逐筆網路記錄」
      • 毒管法第26條規定,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
      • 逐筆記錄、網路傳輸、按月申報。
    • 「禁止網路交易」
      • 毒管法第28條規定,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之。
      • 公告後立即禁止於網路平臺販售笑氣。
      • 環境部與網購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關鍵字輔導業者建立自主管理機制,並加強網路監看。
    • 「禁止無照運作」
      • 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都要有核可文件才可運作。
    • 相關罰則
      • 毒管法第61條,未取得核可、未依規定申報、未依規定標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毒管法第60條,郵購、電子購物經營者或其他提供交易平台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環境部於109年9月中執行網路平台販售情形檢索,計1件販售工業級笑氣,經通知平台已完成下架。
  • 查緝發現民眾未取得核可持有笑氣,依毒管法第61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到30萬元罰鍰。
  • 添加二氧化硫、取得核可、完成標示與安全資料表。
  • 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並按月申報、禁止以網購方式販售。
  • 醫療及食品用笑氣由食藥署依藥事法及食安法管理;工業用笑氣除經濟部輸入與製造應取得同意、申報銷售流向外,環境部則依毒管法加強管理。
  • 共同執行稽查工作,達發揮嚇阻不肖之業者與違法行為人、有效防制笑氣濫用目標。
  • 由權責部會發起聯合稽查,並邀請相關會共同參與共同落實笑氣運作管理。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https://flora2.moenv.gov.tw),以網路傳輸方式逐筆記錄,並每月完成運作紀錄申報作業。
  • 公告前已運作之既有業者應先至申請管制編號後,至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 https://flora2.moenv.gov.tw)申報專區,即可進行運作紀錄之記錄及申報。
  • 於109年10月22日起開放試用,截至109年10月28日止,已有154家運作業者登入至系統試操作。
  • 無法每日量測使用量者,得依製程或產能合理推估使用量。
  • 首次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填寫日記錄時,如廠內仍有笑氣庫存量,請於第一筆記錄內容依實際庫存量,於[其他增加]欄位填寫數量並於備註欄位說明此筆為庫存量;第二筆記錄再依照實際運作行為及重量逐筆記錄。
  • 笑氣公告列管前已運作笑氣者,應於庫存量欄位先填報現有庫存數量。
  • 未設置磅秤設備者,依進貨磅單配合製程使用情形推估記錄日運作量;使用完畢後推估殘氣記錄於其他殘氣退回欄位。
  • 如廠區內已設置磅秤設備者,則以過磅方式得知殘餘量。
  • 槽車笑氣跨月使用的申報上,仍就逐筆運作量加總為月運作量後,於次月10日前完成申報。
  • 待該槽車笑氣使用完、辦理殘氣退回之當月份,完成當月運作量及殘氣記錄與申報。
  • 笑氣以槽車或Y型鋼瓶連接至供應系統,同時跨廠供應者,依供應系統氣體壓力監測,推估各廠使用量且記錄如下:
    • A廠購買笑氣時應記錄「買入」數量,再以B廠使用日期記錄「撥出」至B廠使用,若A廠亦有使用行為,亦須逐日記錄使用量。
    • B廠依實際運作情形,逐日逐筆記錄「撥入」及「使用」量兩筆紀錄。
  • 為避免笑氣遭吸食濫用,參考美國喬治亞州法令規範(Georgia Code §16-13-71&79, 2018),添加具異味之二氧化硫,使笑氣仍不易販賣、吸食。
  • 製造或輸入一氧化二氮之業者應添加二氧化硫,其添加量須達100ppm(百萬分之一)以上。
  • 由非屬排除行業別之一氧化二氮製造、輸入業者及使用業者向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提出申請,化學物質管理署將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審核;必要時,現場勘查,經同意後始得免添加。
  • 向所屬地方環保機關申請,應檢具申請書、運作人及運作場所基本資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貯存場所相關文件、安全資料表、防災基本資料表(含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或資料。
  • 至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https://flora2.moenv.gov.tw)之申報暨申請專區線上申請,並下載PDF檔後列印發文至當地主管機關。
  • 應加註「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
  • 無字型大小及顏色規定,惟文字顏色與底色應互為對比,且能清楚辨識。
  • 中央研究院及學術機構運作笑氣,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
  • 學術機構運作笑氣,紀錄、申報頻率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管理。
  • 中央研究院先依環境部公告事項辦理,俟「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完成公告後,再依該辦法所定之記錄及申報頻率規定辦理。
  • 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用於火箭實(試)驗之笑氣,仍需申請核可文件。倘實驗研究計畫為軍方委託,可視為軍事用途屬管制排除對象,惟應檢附相關合約文件等資料,由環境部審核。
  • 109年10月6日、8日及12日舉辦3場業者說明會,說明相關配套措施及系統操作。另擇定6家笑氣製造業者於109年10月21日輔導訪廠,宣導相關法制規定。
  • 環境部除執行聯合稽查,亦會輔導業者於改善期限內取得核可文件、完成標示等符合規定,並將依其記錄申報資訊,進一步掌握其上下游供應鏈,據以加強對相關供應鏈業者之法令宣導及輔導。
  • 各部會應依業管權責執行聯稽,擇定稽查對象並邀請相關機關參加。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09年11月1日起執行第一階段聯合稽查,邀請工業局、食藥署及地方政府等,優先就製造、輸入等重點廠商進行稽查,並依各業管法規規定判定取締違法事項,後續並將依第一階段結果,研析後續稽查計畫。
  • 確認業者依藥事法或食安法運作。
  • 確認業者依經濟部規定運作。
  • 查核逐筆記錄、網路傳輸、按月申報。
  • 宣導在110年5月1日前取得核可文件、添加二氧化硫、完成標示及安全資料表。
  • 抽驗可疑廠商其輸入氣體是否符合報關貨品名。
  • 各權責機關查獲有違法情事,依各該權管法令規定處理。
  • 若有採樣檢測需求由環境部環境檢驗所及食藥署協助檢驗,並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 環境部將定期彙整稽查結果,並且加強運作紀錄勾稽查核,以掌握運作流向。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訂定第一階段聯合稽查計畫,邀請地方政府參加第一階段聯合稽查,共同輔導業者相關笑氣管制作為。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受理免添加二氧化硫申請及審查。
  • 地方政府可訂定地方聯合稽查計畫,結合地方警政、衛生及環保機關共同執行。
  • 地方政府受理笑氣核可文件申請,審核業者運作情形及免添加二氧化硫審查結果,並依管理事項加強實務管理及查核。
  • 環境部於109年7月21日草案預告至今,已積極蒐集各界意見,包括:
    • 109年7月29日召開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草案研商會。
    • 109年9月15日召開跨部會管理研商會議。
    • 109年9月22日召開一氧化二氮添加臭劑專諮會。
    • 109年10月6日、8日及12日辦理3場業者法規及系統宣導操作說明會。
    • 109年10月21日環境部與工業局、衛福部優先輔導6家一氧化二氮製造業者。
  • 與預告草案的差異有下列三項:
    • 免添加對象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刪除「會商」改為「同意」者。
    • 增加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錄。
    • 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運作笑氣仍須取得核可文件。
請參閱下載專區→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文件→關注化學物質→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問答題(PDF)第1頁至第4頁說明
請參閱下載專區→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文件→關注化學物質→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問答題(PDF)第4頁至第10頁說明
請參閱下載專區→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文件→關注化學物質→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問答題(PDF)第11頁至第17頁說明
請參閱下載專區→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文件→關注化學物質→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問答題(PDF)第17頁至第20頁說明
請參閱下載專區→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文件→關注化學物質→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問答題(PDF)第20頁至第23頁說明
  • 毒管法第25條規定: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
    • 100萬元~1000萬元罰金及無期或有期徒刑(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或致死者)
    • 100萬元~500萬元罰金及有期徒刑(致嚴重污染環境者)
    • 3萬元~30萬元(未經核可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
  • 毒管法第26條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 違者可處3萬元~30萬元
  • 毒管法第27條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 違者可處3萬元~30萬元
  • 毒管法第28條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之。
    • 違者可處6萬元~30萬元,按次處罰
  • 預防及應變計畫(毒管法第35條)規定:運作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 違者可處6萬元~30萬元
  • 責任保險(毒管法第36條)
    規定:運作人應採取必要之防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對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 違者可處100萬元~500萬元
  • 專業應變人員(毒管法第37條)規定: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 違者可處6萬元~30萬元
  • 聯防組織(毒管法第38條)
    規定: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 違者可處6萬元~30萬元
  •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毒管法第39條)規定: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 違者可處100萬元~500萬元
毒化物問答集 更新日期:2024/04/14
關注化學物質答集 更新日期: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