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貨品跨境管理系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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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自106年8月起,輸入規定代號「801」第(五)項進口貨品者,改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之證明文件始可辦理通關放行,以強化化學貨品輸入管制。另執行輸入規定代號837第六項簽審編號申請案自同年12月起施行。
進口貨品,非屬農藥、動物用藥品、環境衛生用藥品、毒性化學物質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且使用稅則屬於輸入規定「801/837」,需申請輸入簽審編號以利通關。
關於801以及837輸入規定之相關資訊,本平臺(化學貨品跨境管理系統平臺)將不定時更新最新消息已供民眾了解相關資訊。
有效期限:取得輸入簽審編號自發文日起6個月有效。
取得簽審編碼後,於效期內進口同一貨品則無須重新申請;有效期限:取得輸入簽審編號自發文日起6個月有效。
申請801或837輸入規定簽審編碼無須繳納費用。
建議於貨品報關日前完成申請並取得簽審編碼,以避免造成貨品進口時擋關之疑慮。
請備齊相關資料後,進入化學貨品跨境管理系統平臺提出申請及報關單資料,核准通過並取得簽審編碼後即可完成通關之作業。
申請表格內容如下:
(一)申請廠商/自然人(國內)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身分證號碼、聯絡人、聯絡電話。
(二)產品名稱(中、英文、原文)。
(三)成分及濃度。
(四)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No.)。
(五)產品使用用途、適用範圍、販賣對象。
(六)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Code)。
(七)產地國別、賣方國別、國外廠商名稱、地址。
(八)是否為新化學物質。
(九)進口數量(實際或預估本次進口量、容量(單位))。
(十)其他資料(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工廠者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者免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免附)、安全資料表(SDS)、產品型錄、化學貨品輸入切結書等)。
政府各機關基於主管業務之需求,對於貨物能否進口有其特殊規定。海關職司邊境管理,於貨物進口時,協助其他機關查核是否符合其規定。目前協助查核事項包括:
(一)輸入人身分管理:
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公司或行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應向該局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入貨品,一般係比照出進口廠商之資格辦理。
2、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未向貿易局辦理登記者),輸入貨品之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申請簽證。
(二)輸入貨品管理:各機關需海關協助查核事項,原則上由貿易局彙總。該局編定「中華民國輸入貨品分類表」,規定方式如下:
1、在相關貨品應歸列之CCC號列下訂定輸入規定(以代號表示):查詢時應先瞭解進口貨物所歸列之CCC號列,請至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查詢(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GC411)網址:http://portal.sw.nat.gov.tw/APGQ/GC411)。
2、相關貨品無法轉化為專屬之CCC號列者,訂定其他相關輸入規定:貨品類型包括野生動植物、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農藥、動物用藥品、人用藥品、管制藥品、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錠狀及膠囊狀食品、環境用藥、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特定紡織品、遊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瀕臨絕種動植物、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等。詳細內容可至貿易局(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63 )或該局貨品分類系統查詢(網址:https://fbfh.trade.gov.tw/rich/text/fhj/asp/FHJI010L4.asp )。
(三)進口大陸物品之限制:進口大陸物品其輸入規定欄內列有「MP1」(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之項目(如「M63」、「M70」等),或「121」 (即由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之項目,需憑貿易局輸入許可證向海關申辦進口;列有「MW0」者不准輸入。
(四)對於輸入規定如有疑義,可向貿易局或各簽審機關窗口查詢(各機關與海關業務有關之聯繫窗口表https://web.customs.gov.tw/News.aspx?n=A10792677CA77CF4&sms=64E432A13E607872)。
(一)進口農藥,應依405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三)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 (四)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依553規定辦理。 (五)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檢具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現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通關放行。
(一)進口農藥,應依405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三)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 (四)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依553規定辦理。 (五)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依404規定辦理。 (六)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檢具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現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通關放行。
更新日期: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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