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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14年3月25日起刪除「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二、(七)「如屬含藥化妝品,應自行依照輸入規定代號「507」之規定辦理」之規定。
更新日期:2025-03-25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3月19日FDA器字第1149017769號函,公告自114年3月25日起刪除「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二、(七)「如屬含藥化妝品,應自行依照輸入規定代號「507」之規定辦理」之規定。